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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11 00:00来源: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字号:【

                                                              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市发〔2010〕9号

                                                                         (2010年2月24日)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该企业决策的事,由企业决策;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宜于中介组织办的事,让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基层能处理的问题,依靠基层处理。切实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更加注重对全市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特点,结合实际,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的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制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探索明确和强化责任的途径及方法,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着力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安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社会管理体制。

清理和规范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今后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解决。市编委办公室在审核各部门“三定”规定时,要认真清理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将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五)机构调整

(1)组建农业委员会。将农业办公室、农业局的职责和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农业委员会。不再保留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职责由财政局承担,不再保留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组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职责、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除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3)组建交通运输局。将交通局的职责、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交通局。

(4)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设局的职责、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除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5)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调整设置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将原由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将扶贫开发办公室由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

(8)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

(9)将人民防空办公室由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10)将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将文化局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广播电影电视局。

(1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将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13)将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

(14)组建文化和体育局。将文化局、体育事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文化和体育局,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不再保留文化局、体育事业局。

(15)将旅游发展局更名为旅游局,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

(16)将畜牧兽医局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

(17)将林业绿化局更名为林业局。

(18)将粮食局由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19)将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物价局。

(20)组建政务服务局,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将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监督有关职责划入政务服务局。

(21)将移民开发局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2)保留档案局(档案馆),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3)保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政府管理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24)信访局归口市委序列,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行政后勤及退休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

(25)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等我市自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再保留,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2个,直属事业单位2个,其它机构1个。另设置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2个。具体设置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

5、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6、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

7、公安局

8、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国土资源局

14、环境保护局

15、城乡规划局

1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交通运输局

18、农业委员会

19、水利局

20、商务局

21、文化和体育局,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

22、卫生局

23、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审计局

25、林业局

26、广播电影电视局

27、畜牧兽医局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统计局

30、旅游局

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扶贫开发办公室

33、人民防空办公室,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1、政务服务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2、粮食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2、档案局(档案馆)

(四)市人民政府其它机构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其它机构为正县级建制。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级建制。

四、认真做好部门“三定”工作

鉴于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均发生了一些变化,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重新核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做法,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重新核定下发。

(一)“三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三定”规定为参照,综合设置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2、在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三定”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应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或中央、省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正确配置部门职能。

4、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5、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

6、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7、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二)“三定”工作的范围与内容

实施“三定”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其它机构。

“三定”的具体内容是:

1、定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职责,对本部门现有的职责进行认真分解,分别列出本部门从其他部门调整划入的职责,本部门划出的职责,需要加强的职责,保留和暂时予以保留的职责等,明确界定部门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定职责要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真正做到权责一致。积极探索明确和强化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通过职责分解,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该企业决策的事由企业决策,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宜于中介组织办的事应由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基层能处理的问题依靠基层处理。将现由事业、企业单位行使的本属于政府机关的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收归行政机关行使。要认真理顺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好职责交叉重叠、分工不清的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协调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顺利运行。

2、定内设机构

各部门内设机构应本着综合、精干的原则设置。坚持同类机构统一规范,着力压缩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机构。要根据各部门职责配置的需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本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综合性职能科室,裁并专业性职能科室,压缩机关事务性科室。内设机构职责交叉的,要坚决裁并;职责相近的,要尽量合并;职责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并到职责相近的科室。要大力精简内设机构,一个科室原则上对应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两个以上处室,不允许以两个以上科室对应上级一个处室。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名称一般称科、室,均为正科级规格。科、室内不再设置下设机构。

3、定编制

(1)人员编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调整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三定”中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市编委办公室要遵循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编制。

(2)部门领导职数限额。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职1名,副职2名,少数工作量大、人员编制相对较多或对应联系上级业务部门较多的部门,副职可配备3名。

结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职能任务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可配备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农艺师等);公安、司法部门可配备政治部主任。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

根据中组部、中编办(组通字〔2009〕3号)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配备助理职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数,按不超过市人民政府副职职数限额配备。

机构改革后,现有领导干部配备超过职数规定限额的,力争在3年至5年内逐步调整到部门领导职数规定限额内。

(3)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内设科室一般设一职,人数较多的科室可设副职。

五、其他有关问题

1、机构变更部门党组织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研究后,报市委批准。

2、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实行双派制(即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或单派制(即设置监察室或专职纪检监察员)。纪检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按部门副职配备,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按正科级领导职务配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在各部门总编制内单列,纪检监察工作和人员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工资福利、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

3、人事政工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各部门一般不内设人事政工、教育培训科室,其工作任务由办公室或其他综合科室承担。个别下属单位多、组织人事工作量大的部门,可单设人事政工科室。

4、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在30人以上的部门,可单设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科;离退休干部职工在20-29人的部门,可在办公室或其他综合性科室增配一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专司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部门,其管理服务工作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承担。

5、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各部门不设置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由部门内设的相关科室承担。各部门可配备少量的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岗位,配备比例按行政编制总数的10-12%掌握,具体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各部门“三定”方案时,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配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市办通〔2005〕45号)的规定从严核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打字、文印、档案、收发等工作不配备专职人员。

6、机构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和档案移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划转和处置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机构变动部门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和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和移交工作,严防丢失、损坏和失泄密,严禁私自更改档案内容和随意抽取档案资料,确保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完整保存和移交。

7、新机构印章的启用。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制发。新印章启用时,原印章立即作废,并上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机构挂牌。市人民政府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其机构牌子由各部门启用印章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新设立和组建的部门应及时对外挂牌运转,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9、涉及撤并整合部门的人员调整划转,原则上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安排好调整划转人员的工作。市级机关缺编部门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应首先从机构整合部门超编人员中选调。

10、撤并整合部门下属机构管理关系的调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撤并、整合、重组后,原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主体相应发生变化。为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对涉及撤并整合以及职能调整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关系,在制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同时予以明确。

六、实施步骤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编委组织协调,市编委办公室负责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

(一)认真做好“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

市编委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制“三定”规定,按时限完成“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应及时报送市编委办公室审核,经市编委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市编委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对各部门的原有编制重新予以核定。要从严控制领导职数,严禁擅自增加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进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35号)精神,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纠正。

各部门要切实遵守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制止不听或屡禁不止的,由市纪委按照中央纪委颁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三)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这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划转的范围广,撤并整合的部门多,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大。对撤并、整合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事走和调剂安置”的原则进行安排。对因职数、编制限制一时难以安排的干部,可采取暂时超职数安排等灵活措施解决,逐步消化。不能安排原相应级别职务的,保留原职级待遇。科级以下人员,由新组建的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妥善安排。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严肃机构改革中的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作风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总结工作

市编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编委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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