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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03-03 00:00来源:贵州机构网字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党办发〔2010〕19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9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乡镇)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现就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 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不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其工作重点。现阶段,应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农民和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要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资源,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为农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立体、多方位的服务“三农”体系。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要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农村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能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绩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发展基层民主,建立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程序和机制。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县、乡权责关系。对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依法赋予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对不属于乡镇职责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服务方式、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创新乡镇机构管理体制

(一)规范设置乡镇党政办事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原则上党政办事机构不超过5个,县级党委、政府所在地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镇党政办事机构不超过6个。党政办事机构设置形式及名称详见《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附件一)。具体设置形式,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和乡镇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不设办事机构只设若干综合性工作岗位。

     人民代表大会、纪委(监察)、政法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其办事机构可采取加挂牌子形式设置。

(二)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小学校、卫生院为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机构名称及主管部门详见《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附件二)。以上机构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行政管理职责应该交由乡镇党政办事机构承担,乡镇一般不再设立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通过政府授权方可开展工作。经营性事业机构可转制为经济实体,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机构。乡镇只设立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为乡镇党政办事机构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机构。原则上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不超过8个,其机构设置形式及名称详见《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和乡镇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确定。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利民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构建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9〕17号)的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利民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09〕12号)的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工作中心(站、点)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接待群众来访、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创新乡镇机构管理体制。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党政办事机构和事业机构,都是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的有机整体,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必须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

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以上级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对其履行人事管理和业务工作部署、指导和考核职责,乡镇党委、政府对其履行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考核职责。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人事权、财权等管理职责,上级政府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职责。上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要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工作,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协调合作能力,努力构建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统筹安排的运行机制。

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力争3年内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各地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财力保障状况等因素,以县为单位,逐步制定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现阶段,要按照现有编制严格控制乡镇人员。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政府对行政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对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严格按规定限额核定领导职数,原则上核定乡镇领导职数不超过9名,包括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人武部部长等。具体领导职数结构,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35号)精神,加快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妥善安置超编人员,尚未安置的要通过自然减员等多种渠道逐步消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备案后,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审批,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市、县、乡党委、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亲自抓,成立组织实施改革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指导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具体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附件:一、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

          二、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
附件一


乡镇党政机构、事业机构选设参考目录

序号

党政机构

事业机构

1

党政办公室

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2

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

经济发展办公室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4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水利站

7

 

林业站

8

 

财政所

说明

1、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一般含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推广、畜牧兽医、农用物资、扶贫开发、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企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2、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般含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优抚安置、新农合医疗、农村低保、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等服务性工作】。3、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一般含文化宣传、远程教育、信息收集与传递、图书阅览、思想政治教育等服务性工作】。
            



附件二


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

序号

主管部门

设在乡镇的机构

1

县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

2

县司法局

司法所

3

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

4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

5

县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所

6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所

7

县教育局

中小学校

8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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